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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法美学常识(三)

        作者:核实中..2010-01-23 11:56:04 来源:网络

        各门艺术可以按其反映现实的不同方式来划分种类,它可以是以情感为主,也可以是以认识为主,由此构成表现艺术与再现艺术二大种类。表现艺术以反映主观世界为主要对象。再现艺术以反映客观世界为主要对象。而二者并非截然对立,有时是互为观照、辨证统一的。那么,书法艺术的种类该如何划分?我们认为:书法艺术是以情感表现为主,而不是以认识再现为主。即作为书法艺术物化形态的线条是“有诸于中而形诸外,得于心而应于手”(晁说之《书法考》),是书法家主观世界的表现,而不是客观世界的再现。正如汉·杨雄在《法言·问神篇》所指出的那样:“故言,心声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声画者,君子小人动情乎?”唐·孙过庭在《书谱》中也说过:“情动形言,取会风骚之意;阴惨阳舒,本乎天地之心。”而德国的黑格尔及俄国的别林斯基也分别强调过艺术表现的“情致”作用。所以,书法艺术应归入表现艺术的范畴。这样是否就抹杀书法艺术的再现性了?不是的。书法艺术里通过线条来诉诸人的视觉,因此笔墨线条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带有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再现性,这也就是汉·蔡邕在《笔论》中所说的“为书之体,须入其形”,“纵横有可象者,方得谓之书矣。”这就构成了书法美的双重特性,表现性中带有相对的再现性。
        唐·张怀灌在《书议》中曾对书法艺术表现特征作了极为精湛的阐述,这就是著名的“囊括万殊,裁成一相”说。因为,书法艺术的文字线条是以“依类象形”为本源,但后者就超越了被模拟对象成为约定俗成的符号。即经过了一番从“囊括”到“裁成”,加工、演绎、概括过程。书法家们运用手中的笔把“万殊”提炼、简化、浓缩成了“一相”,净化为线条本身的效应。所以,不管是书法艺术的笔墨线条,还是结构章法,都不能再现客观世界某个对象,只是以主观的形式概括象征客观世界某个对象,是“意象”,而不是“具象”。所以,美国美学家苏珊·朗格在《艺术问题·表现》一章中指出:“艺术家一旦掌握了丰富的符号体系,他所知道的关于人类情感的知识实际上便会超过他人全部个人经验。一件艺术作品表现的是生活、感情和内在现实的想法。但是它既非直言无隐的又非缄默寡言的感情发泄,它是一种发展了的隐喻,一种将言词难以表达的东西——意识自身的逻辑——明确表达出来的非推论的符号。”(《美学译文》第三册)
        在历代书论中,我们曾看到不少关于某个书法家的笔墨线条或结构章法象什么的议论。如梁武帝说:“钟繇书如云鹄游天,群鸿戏海。”“王羲之书字势雄逸,如龙跳天门,虎卧凤阕。”又如王羲之在《题卫夫人〈笔阵图〉后》形容“每作一横画,如列阵之排云;每作一戈,如百钧之弩发;每作一点,如高峰之坠石”等等。不能否认,这些形象比喻的再现,能给人以生动的书法审美感受。这也许就是书法美中再现性的一些作用吧。但这种再现性在书法中毕竟是间接的、象征性的。既仅仅是象什么,而不是是什么。如果真是“云鹄游天”“龙跳天门”那样就是绘画作品而不是书法作品了。可见这种再现性在书法美中是受到质的规定;是比喻不是对照。受到量的限制:只能如、象,不能是。另外,再现性在书法美中也显示着一种不稳定性,如一横既可看作是“千里阵云”,又可看作“一叶横舟”,一点就更多了,可看作“坠石、怪石、杏仁、梅核、龙爪、鸡头、群鹊、羊角、菱米”等,而现实的客观事物是云就不是舟,是坠石就不是怪石,而书法美的这种再现性却是多元化的。
        因此,书法美中的表现性越丰富、越生动,那么其再现性就越丰满、越多样。可见书法美的双重性是以表现为主,再现为辅,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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